一、一般要求
1被检钢板表面应平整、光滑、厚度均匀,不应有油污、严重麻点、凹坑、直角折弯、严重的剪切毛刺和其它影响探伤检验的表面缺陷。
2被检钢板的金相组织不应在检验时产生影响检验的干扰回波。
3检验场地应避开强光、强磁场、强振动、腐蚀性气体、严重粉尘等影响板材超声检测系统和设备稳定性或检验人员可靠观察的因素。
4从事钢板超声波自动探伤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性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超声波自动探伤系统和设备,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超声探伤专业级及其以上资格证书。签发报告者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超声探伤专业2级及其以上资格证书。
5厚钢板反射式超声波自动探伤所采用的超声波波型为纵波。
二、超声波自动探伤系统的组成
反射式超声波自动探伤系统至少应包括多通道超声波探伤仪、控制系统、耦合系统、钢板传输系统(或探头门架移动系统)、探头门架系统、信号处理系统、判定系统、打印输出系统、附属装置等。
三、检验速度
自动探伤的检验速度应不影响探伤结果的准确性。推荐用150mm/s~1000mm/s的探伤速度。但在使用不带自动报警功能的探伤仪器或设备时,检验速度应不大于200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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